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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雷利珠单抗注射液临床试验治疗晚期实体瘤

发布时间:2022-08-14 人气:921

项目

评价抗OX40激动型单克隆抗体BGB-A445与抗PD-1单克隆抗体替雷利珠单抗联合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抗肿瘤活性的1期研究

招募实体瘤患者 | 抗PD-1单克隆抗体进行中适应症:晚期实体瘤

项目用药:替雷利珠单抗注射液

年龄要求:18岁以上

招募人数:15

开展区域:北京/黑龙江/湖北/湖南/山东/上海/浙江

参加标准

1. 1a期(剂量递增)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定患有晚期、转移性、不可切除实体瘤且既往接受过标准全身治疗或无可用治疗、治疗不耐受或拒绝治疗的患者。 a. 仅入组有临床证据表明对基于T细胞的免疫肿瘤药物(例如,抗PD-1)敏感或有其他科学证据表明患有免疫敏感型肿瘤的晚期实体瘤患者。 b. 既往未接受过靶向OX40治疗或其他任何T细胞激动剂治疗的患者(既往接受过检查点抑制剂治疗的患者允许入组)

2. 至少具有1个根据RECIST 1.1版定义的可测量病灶。选定的靶病灶既往未接受过局部治疗或选定的在既往局部治疗范围内的靶病灶随后出现RECIST 1.1版定义的进展。

3. 患者必须能够提供存档的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肿瘤组织样本(三年内组织块或三年内约8 ~ 10张未染色的切片)。若无存档组织,则必须进行新的肿瘤活检。 1a期入组BGB-A445 150 mg、300 mg或600 mg单药治疗(A组)或联合治疗(B组)队列的患者,必须提供本方案要求的基线肿瘤组织,患者同意且研究者判定无过度风险、医学上适合进行治疗期间完成的肿瘤活检。

4.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 1且预期生存期≥ 6个月。

5. 在入组前7天内,肝细胞癌患者肝功能评估达到Child-Pugh A级。器官功能良好,表现为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具有以下实验室值: a. 患者在采样前14天内一定不能因如下情况需要输血或生长因子支持: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 × 109/L ;血小板计数≥ 75 ×109/L ;血红蛋白≥ 90g/L b. 按未经体表面积(BSA)校正的Cockcroft-Gault公式估计的肾小球滤过率≥ 60 mL/min/1.73 m2 。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肾细胞癌患者的GFR估计值必须≥ 30 mL/min/1.73 m2 c. 血清总胆红素≤ 1.5 × ULN(Gilbert综合征患者总胆红素必须< 3 × ULN) d.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 × ULN; 肝细胞癌或肝转移患者≤ 5 × ULN

排除标准

1. 有活动性软脑膜疾病或未得到控制的脑转移。转移结果不明确或确认脑转移的患者如果没有症状并且经放射学检查确定处于稳定状态,及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至少4周无需皮质类固醇治疗,则可入组。

2. 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有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史或与既往免疫治疗相关的危及生命的毒性史,以下情况除外(见附录7): a. 控制良好的1型糖尿病 b.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如果仅用激素替代疗法可以控制) c. 控制良好的乳糜泻 d. 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例如白癜风,银屑病,脱发) e. 在没有外部触发因素的情况下不会再次发生的任何其他疾病(入组前需与医学监查员协商)

3.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年有任何活动性恶性肿瘤,除外本研究中正在研究的特定癌症以及已经治愈的局部复发性癌症(例如已经切除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原位宫颈癌或乳腺癌)

4. 患有需要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 14天使用皮质类固醇全身治疗(剂量> 10 mg/d的泼尼松或同类药物等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任何疾病,以下情况除外: a. 肾上腺素替代性类固醇(泼尼松≤ 10 mg/d或同类药物等效剂量) b. 全身吸收量极小的局部、眼用、关节内、鼻内和吸入性皮质类固醇 c. 短期(≤ 7天)使用皮质类固醇预防(例如,对造影剂过敏)或治疗非自身免疫病症(例如,由接触性过敏原引起的迟发型超敏反应)

5. 有以下任何心血管风险因素: a.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 28天出现心源性胸痛,定义为限制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动的中度疼痛 b.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 28天发生过肺栓塞 c.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 6个月发生过急性心肌梗死 d.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 6个月曾发生达到纽约心脏协会分级标准III或IV级(附录9)的心力衰竭 e.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 6个月发生过≥ 2级的室性心律失常 f.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 6个月发生过脑血管意外 g. 控制不良的高血压: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8天,重复测量收缩压≥ 140 mmHg或舒张压≥ 90 mmHg,且标准抗高血压药物无法控制。 h.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 28天有任何晕厥或癫痫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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