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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招募头颈鳞癌用药:AN2025

发布时间:2022-05-09 人气:736

招募头颈鳞癌患者 | 泛PI3K抑制剂进行中适应症:复发性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

项目用药:AN2025

年龄要求:18岁以上

招募人数:18

开展区域:安徽/北京/广东/广西/河南/湖北/湖南/吉林/山东/上海/四川/天津/云南/浙江/重庆

项目介绍

Buparlisib(AN2025)联合紫杉醇对比紫杉醇单药治疗复 发性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的 BURAN 研究

参加标准

1. 年满 18 岁。

2. 在进行任何试验相关活动之前,可根据当地指南获得患者提供的书面知情同意书。

3. 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证实为 HNSCC 患者。

4. 患者可提供保存的或新鲜的肿瘤组织用于生物标志物分析及HPV状态确认(HPV 状态未知的患者)。可提供一个肿瘤块(首选)或至少5 张未染色的切片(HPV 状态已知的患者)用于肿瘤DNA 生物标志物检测或至少10 张未染色的切片(HPV 状态未知的患者)用于HPV 检测(5 张)及DNA 生物标志物检测(5 张)。入选患者必须确认具有足够量的肿瘤组织,除非特殊情况,需要申办方评估后同意纳入。

5. 复发或转移性疾病的患者接受抗PD-L1/抗PD-1 类治疗后出现进展或难治的,抗PD-L1/抗PD-1 类治疗包括以下任一情况: a. 转移性疾病接受抗PD-L1/抗PD-1 单药治疗的; b. 复发或转移性疾病接受抗PD-L1/抗PD-1 联合化疗的; c. 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接受铂类治疗后之前或之后,接受过抗PD-L1/抗PD-1 作为转移性疾病治疗的。

6. 患者既往接受过二线及以下的 HNSCC 系统性治疗(化疗药物单药用于作为放射治疗增敏剂的, 不认为是既往治疗线数)。

7. 根据 RECIST 1.1 版确定,患者的疾病病灶可测量。患者唯一可测量病灶既往接受过照射,需满足放射治疗完成后至少4 周,且记录到疾病进展。

8. 患者具有完好的骨髓功能和器官功能,如下所示: a.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1.5 x 109/L。 b. 血红蛋白 ≥ 9 g/dL(可通过输血达到该水平) c. 血小板 ≥ 100 x 109/L(可通过输血达到该水平)。 d. 国际标准化比率(INR)≤ 1.5。 e. 钙(血清白蛋白校正)在正常范围内(WNL)或根据 NCI-CTCAE 5.0 版判断严重程度 ≤ 1 级 (如果研究者判断无临床意义)。合并使用双膦酸盐或狄诺塞麦进行钙校正的患者符合资格。f. 钾、镁水平正常。 g.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1.5 x 正常值上限(ULN);如 果存在肝转移,则 < 3.0 x ULN。 h. 总血清胆红素 ≤ ULN(如果存在肝转移,则 ≤ 1.5 x ULN);或记录完整的吉尔伯特综合征患 者总胆红素 ≤ 3.0 x ULN、直接胆红素低于或在正常范围内。吉尔伯特综合征定义为存在非结 合性高胆红素血症发作而全血细胞计数结果正常(包括正常网织红细胞计数和血涂片)、肝 功能检查结果正常,以及诊断时无其他可归因的疾病过程。 i. 血清肌酐 ≤ 1.5 x ULN,和肌酐清除率(CrCL)计算值或直接测量值 > 30 mL/min。 j. 血红蛋白 A1c(糖化血红蛋白;HbA1c)≤ 8%。

9. 患者的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态评分 ≤ 1。

10. 患者能够吞咽并保留口服药物。能够吞咽口服药物、但大多数情况下通过胃管或空肠饲管汲取营 养的患者也符合资格要求。

11. 在整个研究期间以及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患者必须采取高效避孕措施,详情如下: a. 在试验期间和治疗后的六个月内,男性患者均应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以免伴侣怀孕。根据药品说明书,建议男性在接受紫杉醇治疗前寻求关于精子保护的建议。男性患者在参与研究期间及Buparlisib末次用药后的至少90天内,其女性伴侣需要采取高效避孕措施。 b. 育龄期女性患者(定义为生理上具有妊娠能力的所有女性患者)必须在研究期间和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4 周内,或者按照当地紫杉醇处方指南的规定(例如,根据法国和英国的产品说明书/产品特性概要[SmPC],在紫杉醇末次给药后6 个月内)采取高效避孕措施。 c. 高效避孕措施包括: 完全禁欲:如果符合患者的首选和通常生活方式。(不接受周期性禁欲[例如,日历法、排卵期、症状体温法、排卵后方法] 和体外射精等避孕方法。) 女性绝育:女性患者在接受研究治疗前至少6周接受过双侧卵巢切除术(伴或不伴子宫切除术)或输卵管结扎术。如果是单侧卵巢切除术,则需通过后续的激素水平评估证实女性的生殖状态。 男性伴侣绝育(有输精管切除术后精液中无精子的适当记录)。对于女性患者,切除输精管的男性伴侣应为该患者的唯一伴侣。 采用以下组合方法(两性均适用): 放置宫内节育器(IUD)或宫内节育系统(IUS); 屏障避孕方法:含有杀精泡沫/凝胶/薄膜/乳膏/阴道栓的避孕套或封闭帽(隔膜或宫颈/穹窿帽)。 注:不允许使用激素避孕方法(例如,口服、注射、植入),因为Buparlisib 会降低激素避孕药的有效性。如果女性患者在筛选前至少6 周出现12 个月的自然(自发性)闭经且具有相应的临床特征(例如,年龄适当、血管舒缩症状史),或者接受过双侧卵巢切除术(伴或不伴子宫切除术),则将其视为绝经后女性,无生育能力。如果是单侧卵巢切

排除标准

1. 患者既往接受过任何蛋白激酶 B(PKB/AKT)、哺乳动物雷帕霉素靶蛋白(mTOR)抑制剂或磷 脂酰肌醇 3 激酶(PI3K)通路抑制剂治疗。

2. 作为复发或转移性疾病治疗史的一部分,患者既往接受过紫杉烷治疗。

3. 患者出现症状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无症状的 CNS 转移患者可参与本研究。患者必须在 研究开始前 ≥ 28 天完成之前针对 CNS 转移的任何局部治疗(包括放射治疗),并且必须接受稳 定低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放射治疗必须在研究开始前至少 14 天完成。

4. 患者在开始研究治疗前 ≤ 4 周接受过扩大野放射治疗或在开始研究治疗前 ≤ 2 周接受过有姑息性减症放疗,或者发生与此类放射治疗相关的不良反应且未恢复至 1 级(脱发除外,自身免疫内分泌疾病必须稳定或可控)。

5. 患者在既往治疗中出现的神经病变、结肠炎、肺炎、HbA1C 升高未恢复至2级以下和控制不佳的内分泌病(如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糖尿病伴糖化血红蛋白> 8%)。

6. 患者在开始研究治疗前 14 天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或者主要副作用尚未恢复。

7. 患者目前正在接受皮质类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剂的加量或长期治疗(> 5 天)。允许使用以下皮质 类固醇:单剂量给药、紫杉醇标准术前用药、局部给药(如皮疹)、吸入喷雾剂(如气道梗阻性 疾病)、滴眼剂或局部注射剂(如关节内),或 < 10 mg 泼尼松龙或等效药物。

8. 患者在研究治疗开始时正在接受以下任何药物治疗: a. 已知是同工酶细胞色素P450 3A4(CYP3A4)中、强效抑制剂或诱导剂的药物,包括草药(见表格16)。 b. 患者正在使用对诱导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具有已知风险的药物。 注:患者在治疗开始前必须停用强效诱导剂至少一周,并且必须在治疗开始前停用强效抑制剂。允许在开始研究治疗前更换成另一种不同的药物。

9. 患者目前正在使用华法林或其他香豆素衍生的抗凝剂,用于治疗、预防或其他目的。允许使用肝 素、低分子量肝素(LMWH)、磺达肝癸钠或新型口服抗凝药(NOAC)治疗。

10. 患者已知对紫杉醇、紫杉醇标准预防用药或其他含有蓖麻油的产品具有超敏反应和/或禁忌症。

11.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患者并发其他禁止其参与此临床研究的重度和/或不受控制的医学病症(例 如,活动性或不受控制的重度感染、慢性活动性肝炎、免疫功能低下、急性或慢性胰腺炎、不受 控制的高血压、间质性肺病等),则禁止该患者参与本项临床研究。

12. 已知患者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非强制性检测)。

13. 患者有以下任何心脏方面的异常: c. 筛选前12个月内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 d. 有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功能分级III-IV)或心肌病的病史记录。 e. 通过多门控采集(MUGA)扫描或超声心动图(ECHO)确定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f. 患者在入组前≤ 6个月发生心肌梗死。 g. 不稳定型心绞痛。 h. 严重不受控制的心律失常。 i. 症状性心包炎。 j. 筛选期心电图(ECG)检查显示,对于根据Fridericia公式校正的QT 间期(QTcF),男性> 450 ms,女性> 470 ms。 k. 患者目前正在接受药物治疗,该药物具有延长QT间期或诱导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的已知风险,并且在研究药物开始治疗前无法停用该药物或更换成其他药物。附录5 中列出了禁用药物的清单(参见第19.1 节;)。

14. 患者存在可能会显著改变研究药物吸收的胃肠道(GI)功能损害或GI 疾病(如溃疡性疾病、控制不佳的恶心、呕吐、腹泻、吸收不良综合征或小肠切除)。

15. 有病历记录的活动性重度抑郁发作或其病史、双相情感障碍(I 或 II)、强迫症、精神分裂症、自 杀未遂或自杀意念史,或杀人意念(例如,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的风险),或活动性重度人格 障碍(根据《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 5 版 [DSM-V] 确定)的患者无参与资格。注:对于基 线时正在接受精神药物治疗的患者,在开始研究治疗前 6 周内不得调整剂量和时间表。

16. 患者既往或并发有其他恶性肿瘤,以下情况除外:充分治疗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或其他充分治疗的原位癌、通过内镜手术完全切除的早期胃癌或GI癌,或其他任何无疾病生存期已达到3年的癌症。

17. 患者有不依从任何药物治疗方案的病史或无法提供知情同意书。

18. 患者正在使用或随机前4 周内已经使用其他获批或试验用抗肿瘤药物。

19. 妊娠或哺乳期患者。对于基线时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升高(判定与肿瘤有关)的患者,如果5~7 天后复查时hCG 水平未达到预期倍增,或阴道超声检查排除妊娠,则符合资格。

20. 患者在使用研究药物前30天内注射活疫苗的。注:季节性流感疫苗通常为减活疫苗,可以允许;然而,鼻腔流感疫苗(如:Flu-Mist®)为活疫苗,不允许使用。非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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