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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招募【乳腺癌M024】SC10914单药治疗晚期转移性乳腺癌

发布时间:2022-03-20 人气:731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SC10914单药治疗gBRCA1/2突变且至少接受过2种系统化疗失败后的晚期转移性乳腺癌患者的多中心、单臂II期临床研究

二、适应症

gBRCA1/2突变且至少接受过2种系统化疗失败后的晚期转移性乳腺癌患者

三、试验药物介绍

SC10914片:新型PARP抑制剂,是奥拉帕尼类似药。PARP抑制剂通过抑制肿瘤细胞DNA损伤修复、促进肿瘤细胞发生凋亡。

四、主要入选标准

1.经本人同意并已签署知情同意书;

2.年龄:18岁及以上,男女均可;

3.病理学或细胞学确诊为乳腺癌,证实存在晚期转移性病灶 ;

4.BRCA1/2基因检测出有害或疑似有害的胚系BRCA1和(或)BRCA2突变;

5.既往至少接受过2种针对晚期转移性疾病的系统化疗失败;

治疗失败的定义:毒副作用不可耐受和(或)治疗过程中疾病进展;

备注:如果(新)辅助治疗期间或者完成后≤6个月出现了疾病复发,则认为(新)辅助治疗是针对晚期疾病的一线治疗方案;

6.在晚期转移性疾病治疗或者(新)辅助治疗中接受过蒽环类药物(如阿霉素、表柔

比星等)和(或)紫杉类药物(如紫杉醇、多西他赛等);

7.激素受体阳性,HER2-阴性的患者必须接受至少一种内分泌治疗,且内分泌治疗耐药;或者临床医生认为受试者患有疾病无法接受内分泌治疗;

i.内分泌治疗耐药的定义:

(1)原发内分泌耐药:辅助内分泌治疗时间小于2年复发,或晚期一线内分泌治疗小于6个月出现疾病进展;

(2)继续性(获得性)内分泌耐药:辅助内分泌治疗时间大于2年且于停药后1年内复发的患者,或晚期一线内分泌治疗≥6个月出现疾病进展;

8.在晚期转移性疾病治疗或者新辅助和/或辅助治疗中接受过含铂治疗(单药或者联合);

但含铂治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l 受试者在新辅助和/或辅助阶段接受含铂治疗(单药或者联合铂类),但必须满足含铂治疗末次给药至少12个月后疾病复发;

l 受试者在晚期转移乳腺癌阶段接受含铂治疗(单药或者联合铂类),至少有一次含铂治疗满足首次给药起≥6个月疾病没有进展;

9.ECOG PS评分:0-1分;

10.预计生存期≥3月;

11.有符合RECIST 1.1标准的可测量病灶;

12.患者具有吞咽功能,能够口服治疗药物;

13.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必须在开始研究用药前7天内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并且愿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给予研究药物后3个月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或避孕套);对于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同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研究给药后3个月内采用有效的方法避孕;

五、主要排除标准

1.既往接受过PARP抑制剂治疗;

2.HER2阳性的乳腺癌(定义为免疫组化结果为3+或者ISH阳性);

3.炎性乳腺癌;

4.既往或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但是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和宫颈原位癌除外。如果5年或5年以上没有疾病证据且不需要接受治疗的其他原发肿瘤受试者可以参加研究;

5.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6.伴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癌性脑膜炎;

备注:如果受试者在研究入组前>2周完成了CNS转移的放疗或手术,且受试者的神经系统稳定≥4周(即筛选时未发现因脑转移导致的新的神经功能缺损、中枢神经系统影像学检查未发现新的病灶、并且不需要糖皮质激素/类固醇进行治疗),则可以参与本研究;

7.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

8.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或合并活动性乙肝和丙肝共同感染;但如果受试者通过抗病毒治疗恢复HBV-DNA或者HCV-RNA的正常范围,可以入选;

9.具有症状的、已播散到内脏的、短期内有出现危及生命的并发症风险的晚期患者(包括有无法控制的大量渗出液[胸腔、心包、腹腔]);

10.没有充足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

血常规检查:

1)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00/mm3 (1.5 × 109/L);

2)血小板计数(PLT)<100,000/mm3(100 × 109/L);

3)血红蛋白(Hb)< 10 g/dL(100 g/L );

血生化检查:

1)血清肌酐 > 1.5倍正常值上限(ULN)或肌酐清除率 < 60 ml/min;

2)谷草转氨酶(AST)或谷丙转氨酶(ALT)水平 > 2.5 倍正常值上限(ULN), 若肝转移患者 AST 和 ALT> 5 倍 ULN;

3)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凝血酶原时间(PT)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 倍 ULN;

4)总胆红素(TBIL)>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对于 Gilbert 综合征受试者,TBIL>3 倍 ULN;

11.心脏功能受损或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病受试者,包括下列任何一种:

(1)Fridericia法校正基线QT间期(QTcF)>500 ms或有先天性QT间期延长综合征;

(2)超声心动图评价结果显示左心室射血分数<50%;

(3)其他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例如NYHA 分级≥2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需要心脏移植等;

12.出现过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确的出血倾向,如消化道出血、出血性胃溃疡等;

13.具有影响口服药物的多种因素(如无法吞咽、慢性腹泻和肠梗阻,明显影响药物服用和吸收的情况);

14.已知有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

15.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16.首次用药前出现无法控制的感染;

17.首次给药前 4 周内进行了重大手术治疗;

18.首次给药前接受其他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至<2 级(NCI-CTC AEv5.0 版),脱发等研究者认为对受试者无安全风险的其它毒性除外;

19.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强效或中效的 CYP3A4 抑制剂或诱导剂治疗;

20.首次给药前4周内参与过任何其他药物临床研究,或距离末次研究用药不超过5个半衰期;

21.对研究药物或辅料过敏;

22.存在其他严重身体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增加参与研究的风险,或干扰研究结果,以及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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