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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招募复发/难治性急性髓细胞白血病用XY0206片治疗【白血病L036】

发布时间:2022-03-20 人气:892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一项评价 XY0206 片在复发/难治性急性髓细胞白血病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疗效的多中心、开放性、剂量递增的 I 期研究

二、适应症

复发/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AML)

三、试验药物介绍

XY0206片 是以舒尼替尼为先导化合物,在其骨架结构基础上进行优化改造而得到的 2-吲哚酮类多靶点 RTK 抑制剂。与舒尼替尼相比,XY0206有以下特点:具有相似的抑酶谱,可抑制FLT3、c-Kit、PDGFRβ、RET和VEGFR2等RTKs;对FLT3的抑制活性更强,对FLT3-ITD及FLT3-TKD具有双重抑制活性(对FLT3-ITD最为敏感,IC50:0.76nM),可克服II型酪氨酸激酶抑制剂耐药性;更具选择性;更大的安全治疗窗口;更好的代谢稳定性,并且无组织蓄积性,有望开发成为新一代RTKs抑制剂。

四、主要入选标准

1.年满18周岁;

2.基于世界卫生组织(WHO)2016分类,经骨髓细胞形态学确诊,符合复发/难治性AML诊断标准(参照复发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中国诊疗指南(2017年版))的受试者,复发性AML诊断标准:CR后外周血再次出现白血病细胞或骨髓中原始/幼稚细胞>5%(除外巩固化疗后骨髓再生等其他原因)或髓外出现白血病细胞浸润;难治性AML诊断标准:经标准方案(包含阿糖胞苷及一种蒽环类或蒽醌类药物)诱导化疗两个疗程后未获“完全缓解”的原发难治性疾病;

3.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2分;

4.预计生存期≥12周;

5.受试者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血常规:白细胞计数(WBC)≤50×109/L;

血生化:血清肌酐(Scr)≤ 1.5×ULN 或肌酐清除率(Ccr)≥60 mL/min(采用 Cockcroft -Gault 公式);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碱性磷酸酶(ALP)≤2.5×ULN(肝脏有白血病细胞浸润时≤ 5×ULN),总胆红素(TBIL)≤1.5×ULN;

电解质:血钾、血钠、血钙和血镁含量在实验室正常值范围内(如果研究者判断超出正常值范围的结果没有临床意义或在筛选期能够通过药物控制在正常值范围内,该受试者可以入组);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延长<10 秒,血浆凝血酶原时间(PT)延长<3 秒,血浆纤维蛋白原(FIB)≥1.5g/L(允许应用血制品或药物至给予试验药物前 3 天进行纠正);

 Fridericia 矫正 QT 值(QTc)男性≤450 毫秒或女性≤470 毫秒;

尿常规检测尿蛋白<2+。如果尿蛋白≥2+,则需要进行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只有 24 小时尿蛋白<2 g 时才能入组;

6.育龄妇女受试者必须在首次研究用药前28天内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育龄妇女和男性受试者同意整个研究期间及治疗完成后6个月内采用常规足够有效的避孕措施;

7.受试者须愿意提供治疗前已有的有效诊断证据或接受骨髓穿刺或活检进行诊断,和在治疗后接受骨髓穿刺或活检进行疗效评价;

8.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并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主要排除标准

1.已知对研究药物或其任一成分过敏;曾经接受过苹果酸舒尼替尼治疗,或对苹果酸舒尼替尼过敏;

2.确诊的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BCR/ABL阳性白血病(慢性髓系白血病急变);

3.受试者合并有中枢神经系统白血病;

4.受试者既往接受其他肿瘤(除MDS)化疗后出现继发性AML;

5.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者(已经治愈的IB期或更低级别的宫颈癌、非侵袭性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获得完全缓解(CR)>10年的恶性黑色素瘤、获得完全缓解(CR)>5年的其他恶性肿瘤者除外);

6.试验前治疗情况:

既往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者;

开始使用研究药物前 28 天内接受过化疗、生物治疗、靶向抗肿瘤治疗【注:患者在首次服用研究药物之前,既往所用的抗肿瘤药物已洗脱超过 5 个半衰期,则该患者也可考虑入组】,14 天内接受过放射治疗;

开始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服用过对 P450 代谢酶通路有显著影响的药物;

开始使用研究药物前 28 天内参加过其他临床研究且应用研究药物;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进行过重大手术或出现显著的创伤性损伤或预计在研究治疗期间需要进行重大手术;

需要使用可能导致 QTc 延长或诱导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TdP)的伴随药物,除了用作预防或治疗感染的标准治疗的抗微生物药物以及研究者认为对治疗至关重要的其他此类药物;

7.受试者既往治疗造成的毒副作用未恢复至CTCAE ≤1级,脱发和其他经研究者判断可耐受事件除外;

8.合并疾病情况:

外周血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高于正常检测上限者;

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 HCV-RNA 阳性;

梅毒螺旋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阳性;

临床上明显的胃肠道异常,可能影响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如无法吞咽、慢性腹泻、肠梗阻、消化道溃疡等),或全胃切除的受试者,或合并吸收不良综合征;

有未控制的癫痫史,患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疾病;

药物控制不佳的高血压(尽管使用抗高血压治疗,持续性收缩压≥150mmHg 和/或舒张压≥100 mmHg);

药物控制不佳的糖尿病(尽管使用降血糖治疗,空腹血糖仍持续>7.1mmol/L),或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 型糖尿病),或非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伴有小血管病变,或胰腺功能异常;

首次用药前 12 个月内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况:患有有症状的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学会分级III~IV 级)、不受控制的心律失常、心绞痛、心肌梗死、脑卒中(腔隙性梗塞除外)、冠状/外周动脉搭桥手术、肺栓塞;

患有先天性长 QT 间期综合征或已知家族病史的长 QT 综合征;

 LVEF <50%;

不受控制的活动性感染(细菌、病毒、真菌等);

 ≥3 级出血;

患有肾上腺功能不全;

既往存在甲状腺功能异常,或即使在药物治疗的情况下,甲状腺功能仍不能维持在正常范围内;

目前有严重的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

患有 Stevens-Johnson 综合征(SJS)和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TEN);

9.对于女性受试者:目前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

10.任何可能干扰研究结果、影响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的既往或当前的疾病、治疗、或实验室异常,或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不适合参与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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