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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招募Berzosertib注射液治疗复发性小细胞肺癌患者

发布时间:2022-03-15 人气:958

招募复发性小细胞肺癌患者 | ATR抑制剂进行中适应症:复发性小细胞肺癌

项目用药:Berzosertib注射液

年龄要求:18岁以上

招募人数:15

开展区域:北京/湖北/江苏/吉林/辽宁/陕西/四川/浙江

项目介绍

在铂耐药的复发性小细胞肺癌患者中观察berzosertib(M6620)与托泊替康联合给药的II期、开放性、单臂研究

参加标准

1.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岁。在日本,如果受试者< 20岁,除受试者的书面同意外,还需要其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一旦受试者年满20岁,将获得受试者的书面同意。

2. ECOG PS评分≤2和卡氏量表评分≥60%

3. 经组织学检查确认为SCLC

4. 针对局限期或广泛期SCLC接受一线或放化疗铂类治疗(卡铂或顺铂),伴或不伴免疫治疗后经放射影像学确认为出现疾病进展,PFI < 90天。从接受铂类药物治疗的最后一天到确认疾病进展的第一天所经过的时间来计算PFI

5. 筛选时根据RECIST 1.1具有可测量疾病。可测量疾病的证据必须在治疗开始前由IRC确认

6. 肿瘤组织提供:存档(在知情同意书[ICF]签署日期前12个月内收集)或在医学上可行的情况下筛选时新鲜活检标本

7. 充分的血液学功能,具体如下:①血小板计数≥ 100000/mm3;②血红蛋白≥ 9.0 g/L。允许之前接受过输血;③在获得筛选血液样本前14天内未接受生长因子治疗的情况下,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1500/μL;④总胆红素水平≤1.5×正常值范围上限(ULN),对于已知的Gilbert综合征患者总胆红素必须≤2 ×ULN,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水平≤3.0 × ULN ,在肝转移的情况下,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水平≤5 × ULN;⑤充分的肾功能,定义为通过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或通过24小时尿液采集测量的肌酐清除率≥ 6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为(140-年龄)× 体重[kg]) /(72 × 血清肌酐[mg/dL])× 0.85(如果为女性)

8. 男性或女性

9. 男性或女性采取的避孕措施应符合当地有关临床研究受试者使用避孕方法的相关规定。 男性受试者:同意在干预期间以及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内遵守以下要求:不得捐献精子; 另外:避免任何可能导致射精的活动,或者使用男用避孕套:与当前未怀孕的具有生育能力(WOCBP)女性发生性交时使用男用避孕套,并建议女性伴侣使用高效避孕方法,因为避孕套可能会破损或渗漏。男性受试者必须与怀孕的女性伴侣使用避孕套 女性受试者:非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非WOCBP;或者如果为WOCBP,应在以下期间使用高效避孕方法:首次研究干预给药前,如果使用激素避孕法:需完成至少一个4周口服避孕药给药周期,并且已开始月经周期或者使用长效避孕药或延长周期口服避孕药达至少28天,并且高灵敏度测定结果记录为妊娠阴性。和屏障避孕方法。在研究干预期间;研究干预期后(即末次研究干预给药后),距离末次研究干预给药至少6个月,并同意在此期间不捐卵(卵子,卵母细胞)进行生殖。研究者应在首次研究干预给药前评价避孕方法的效果。首次研究干预给药前24小时内,血清妊娠检测(按当地法规要求)结果为阴性

10. 能够提供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包括能遵守知情同意书和本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排除标准

1. 具有临床意义(即,活动性)、未得到控制的并发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重度活动性感染,重度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2感染/2019冠状病毒疾病、免疫缺陷、未控制的糖尿病、未控制的动脉高血压、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分类≥III级)、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未控制的心律失常、脑血管意外/卒中。计算的QTc平均值(使用Fridericia校正计算)男性> 450 ms,女性> 470 ms。任何会限制遵守研究要求的精神疾病/社会状况。以下情况除外:a.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的受试者如果在6个月内接受过有效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且病毒载量无法检测到,并且不存在预期的药物-药物相互作用,则具有研究资格。入选研究时不强制要求进行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检测。如果进行,受试者必须同意按照当地标准指南进行检测。b.对于存在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证据的受试者,如果在抑制治疗期间检测不到HBV病毒载量(如果需要的话),并且如果受试者的ALT、AST和总胆红素水平

2. 不稳定脑转移;然而,如果已知脑转移的患者,临床稳定(在首次研究干预给药前至少2周内无影像学进展证据,并且任何神经系统症状均已恢复到基线水平),没有新的脑转移证据,并且在研究干预前至少14天内接受剂量稳定或剂量减少的类固醇给药,则该受试者可以入组本项临床研究。排除癌性脑膜炎的受试者,无论其临床稳定性如何。中枢神经系统筛选影像学检测并非强制性要求

3. 过去3年内患有恶性疾病。例外情况包括完全切除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皮肤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完全切除的乳腺原位导管癌、浅表性或非侵袭性膀胱癌以及经根治性治疗的IA期、I级子宫内膜样子宫内膜癌(无肌层浸润)。对于接受根治性治疗的其他局部恶性肿瘤受试者,需要与医学监查员进行讨论

4. 已知有Li-Fraumeni综合征和共济失调毛细血管扩张病史的受试者

5. 受试者的先前抗癌治疗(包括手术)的>1级不良事件尚未痊愈。例外情况:根据研究者的判断,不构成安全性风险的2级AE(例如脱发);在入组前必须咨询医学监查员

6. 对于全球II期研究的主要部分和日本安全性导入部分DL2的受试者:既往接受二线或以上的系统性抗癌治疗方案,包括铂类药物方案进行的再治疗

7. 既往接受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治疗,包括托泊替康和伊立替康

8. 既往接受ATR抑制剂治疗

9. 含有未经允许的药物/干预的既往治疗或伴随治疗:基于研究干预给药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可能在以下时间窗内接受过以下任何一种抗癌治疗的受试者:①2周内或5个半衰期内接受过小分子抑制剂治疗(包括试验性治疗),以较长时间者为准;4周内接受过任何类型的抗癌抗体或抗体药物偶联物;4周内接受过系统化疗(亚硝脲/丝裂霉素C,6周内);4周内接受过既往根治性高剂量放疗。在研究干预给药的第一天前至少1周已完成的、且毒性恢复至≤1级的对转移性病灶的既往姑息性放疗是可被接受的;4周内接受过上文未列出的任何其他类型的抗癌治疗。②合并使用强效细胞色素P450 3A4(CYP3A4)酶抑制剂或诱导剂,在研究干预前至少1周和研究干预持续时间内不能停药。③方案中所列的其他违禁合并用药

10. 不允许同时参与另一项干预性临床研究。如果遵循上述洗脱期,则对之前参加临床研究没有限制

11. 已知对研究干预、类似结构化合物或所使用的一种或多种辅料存在超敏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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